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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清水与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双沪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水,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双沪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094号原告:许清水,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芳,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双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双沪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34602560。法定代表人:许永仕,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顺添、陈溪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清水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双沪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许清水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清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清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清水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蔡景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绿 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