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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永春与石永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春,石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任永春,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9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被执行人:石永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永春与被执行人石永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被执行人石永生于2017年7月3日将执行标的27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任永春。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辉审判员  杨定强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陇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