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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祥清与朱祥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清,朱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清,男,1950年1月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朱祥彬,男,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曾祥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7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5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朱祥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祥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45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0元、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