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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乃新与长春市丽云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新,长春市丽云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16号原告:杨乃新,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丽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与泰山路交会处机井队家属楼106门市。法定代表人:刘云涛,经理。原告杨乃新与被告长春市丽云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杨乃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乃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