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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杜雪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杜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900号。法定代表人:柳红。被执行人杜雪玲,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应偿还本金63984.45元、利息2187.26元、罚息3214.13元、律师费4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2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8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雪玲在银行存款7796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