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杜雪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杜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900号。法定代表人:柳红。被执行人杜雪玲,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应偿还本金63984.45元、利息2187.26元、罚息3214.13元、律师费4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2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8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雪玲在银行存款7796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