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东琦与赤峰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琦,赤峰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琦,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占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东琦与赤峰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暂无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