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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文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56号罪犯赵文举,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青州市。2011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赵文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该院(2011)青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作出(2012)潍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赵文举的定罪量刑部分。自2012年9月13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对罪犯赵文举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赵文举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赵文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罚金缴纳单据、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七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但是该犯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依法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晓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