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任丽怡、李光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任丽怡,李光毅,谢韶军,杨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01-04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7183227-0。负责人:郑镜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任丽怡,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光毅,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谢韶军,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杨荫云,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任丽怡、李光毅、谢韶军、杨荫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任丽怡、李光毅、谢韶军、杨荫云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41785.4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0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任丽怡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和被执行人杨荫云英德农信社银行账号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任丽怡、李光毅、谢韶军、杨荫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雅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