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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余启福与陈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福,陈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182号原告:余启福,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陈忆,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余启福诉被告陈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启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