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余启福与陈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福,陈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182号原告:余启福,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陈忆,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余启福诉被告陈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启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