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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氏与孔玉芹、牛光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氏,孔玉芹,牛光侠,牛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403号原告:刘氏,女,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玉芹,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牛光侠,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牛某。法定代理人:孔玉芹(牛某之母),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氏与被告孔玉芹、牛光侠、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氏以与被告孔玉芹、牛光侠、牛某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氏撤回对被告孔玉芹、牛光侠、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氏负担。审 判 长  邱现春人民陪审员  郭自启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