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氏与孔玉芹、牛光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氏,孔玉芹,牛光侠,牛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403号原告:刘氏,女,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玉芹,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牛光侠,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牛某。法定代理人:孔玉芹(牛某之母),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氏与被告孔玉芹、牛光侠、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氏以与被告孔玉芹、牛光侠、牛某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氏撤回对被告孔玉芹、牛光侠、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氏负担。审 判 长 邱现春人民陪审员 郭自启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