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平泉县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瑞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瑞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065号原告:平泉县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颖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清,经理。被告:王瑞云,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瑞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瑞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泉县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