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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立红、郑伟与黄发林、黄发军、徐少荣、杨静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红,郑伟,黄发军,徐少荣,杨静,黄发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716号之一原告:李立红,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郑伟,女,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特别授权),系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910645253。被告:黄发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徐少荣,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杨静,女,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特别授权),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攀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米易县司法局宿舍,执业证号32303101100002。被告:黄发林,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李立红、郑伟诉被告黄发军、徐少荣、杨静、黄发林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继续开庭时,原告李立红、郑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立红、郑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08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李立红、郑伟负担。审判员  程明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