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艳云与陈新、黄绍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云,陈新,黄绍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691号原告:胡艳云,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陈新,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湖区,被告:黄绍娟,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云诉被告陈新、黄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已依法送达原告胡艳云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至指定账户,但原告胡艳云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艳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理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