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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综合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郴州市苏仙区某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351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郴州市某路。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综合开发公司。地址:郴州市某路。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1,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综合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确定2017年7月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胡红锋审 判 员  姚秋珍人民陪审员  刘太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助理 法官  曾 燕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