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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春萍、雷荣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萍,雷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萍,女,汉族,1960年8月11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被执行人雷荣芬,女,畲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萍与被执行人雷荣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5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书,经申请执行人杨春萍的申请,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雷荣芬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雷荣芬及其配偶郑安乐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雷荣芬名下有坐落在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望海路46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处置拍卖,本案获执行款36055元;被执行人雷荣芬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该汽车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雷荣芬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雷荣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1日,被执行人雷荣芬尚欠申请执行人11394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程序终结告知书,申请人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新克审 判 员  陈斌斌代理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