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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奉友智与易福新(兴)、陈永红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友智,易福新,陈永红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04号原告奉友智,男。委托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易福新(兴),男。被告陈永红,女,系易福新(兴)之妻。委托代理人曾斌,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友智诉被告易福新(兴)、陈永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友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福新(兴)、陈永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友智撤回对被告易福新(兴)、陈永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奉友智负担。审 判 长  康太华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