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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时宗平、王长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宗平,王长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66号申请人:时宗平,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王长成,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邦才与申请人方龙社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审理终结。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7月1日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王长成赔偿时宗平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元。2、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3、履行方式、期限:7日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时宗平与申请人王长成于2017年7月1日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莉莉(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