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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YOONSUNGHEE与赵垒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YOONSUNGHEE,赵垒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835号原告:YOONSUNGHEE,男,1979年5月5日出生,韩国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炽,昆山市开发区律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垒,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YOONSUNGHEE诉赵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13:30分在第九号法庭开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YOONSUNGHEE负担。审 判 长  柳心宽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俞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