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YOONSUNGHEE与赵垒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YOONSUNGHEE,赵垒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835号原告:YOONSUNGHEE,男,1979年5月5日出生,韩国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炽,昆山市开发区律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垒,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YOONSUNGHEE诉赵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13:30分在第九号法庭开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YOONSUNGHEE负担。审 判 长 柳心宽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俞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