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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特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伟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张奕慧,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433号申请人:张伟,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张奕慧,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市。委托代理人:张伟,男,系张奕慧父亲。申请人: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姚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涛,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申请人张伟、张奕慧与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伟、张奕慧与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签订的《会籍协议》于2017年6月14日解除;二、申请人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退还申请人张伟、张奕慧7,000元;三、双方就本起纠纷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伟、张奕慧与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