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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560号原告:刘志勇,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刚,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新成二经济合作社四经济合作社四街自编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978516。法定代表人:夏哲。原告刘志勇诉被告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马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83766元及利息(利息以8376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达成口头购销销售协议,原告为原告提供手袋油边加工服务。被告收货签收凭证,双方对数结算,至2015年3月31日,原告经与被告结账清算并出具欠条,被告欠原告货款8376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且被告于2016年1月11日变更公司并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因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特此具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名广州佰慕达皮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更名为现用名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在被告未改名前,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油边加工。双方在2015年3月31日对账时,被告以广州佰慕达皮具有限公司为名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至2014年年底其共拖欠原告货款83766元。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故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3766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欠条》、公司名称变更记录及其所作陈述证实,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376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给原告。现被告在双方确认货款数额并立下欠条后至今未支付货款,其行为已造成了原告货款的孳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勇支付货款83766元。二、被告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勇支付利息(利息以8376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6日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被告广州迈德豪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嘉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嘉欣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