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国诉被告舒尊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国,舒尊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65号原告:王利国,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舒尊焕,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原告王利国诉被告舒尊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利国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