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治林、王盛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林,王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林,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执行人:王盛凯,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盐津县。本院在执行刘治林与王盛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盛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盛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12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3125元。现申请执行人刘治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