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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小肥与刘松、周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肥,刘松,周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263号原告:唐小肥,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松,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周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唐小肥与被告刘松、周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唐小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肥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小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小肥负担。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