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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中仁与赵小杭、阮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仁,赵小杭,阮梅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214号原告:张中仁,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叶笑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杭,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阮梅莲,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仁与被告赵小杭、阮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中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中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