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中仁与赵小杭、阮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仁,赵小杭,阮梅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214号原告:张中仁,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叶笑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杭,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阮梅莲,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仁与被告赵小杭、阮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中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中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