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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郑尚继、章洪军与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133执135号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郑尚继、章洪军:你/你单位与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133民初字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连带支付给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程款329,673.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申请执行费4,845.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马边县支行户名: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特此通知。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操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