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敏诉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91号原告:杨敏,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爱梅,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路450号。法定代表人:葛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