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展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展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5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石城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郭本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展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廉公司)与上诉人芜湖市展创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展创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以上证据关系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为查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 智代理审判员 丁大慧代理审判员 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仇晨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