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灵敏、张保雪等与孙秀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敏,张保雪,孙秀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773号原告:张灵敏,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张保雪,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孙秀燕,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张灵敏、张保雪诉被告孙秀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庭审期间,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李卫东陪审员 杜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