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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灵敏、张保雪等与孙秀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敏,张保雪,孙秀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773号原告:张灵敏,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张保雪,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孙秀燕,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张灵敏、张保雪诉被告孙秀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庭审期间,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李卫东陪审员  杜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