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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曹剑与谷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剑,谷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261号申请人曹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谷清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曹剑为与被申请人谷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谷清明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曹剑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3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谷清明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谷清明价值58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曹剑已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