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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薛海明与王海录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明,王海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薛海明,男,住瓜州。被执行人:王海录,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薛海明与被执行人王海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51200元,诉讼费544元,执行费676元,合计524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曾于2017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王海录实施了15日的拘留决定,被执行人王海录履行了11676元,剩余案件款40744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志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