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缑某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缑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缑某,男,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汽车大修厂原厂长、党委书记,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魏鹏、金涛,北京市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缑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050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缑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缑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彩芳审判员 贠宁宁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