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孔国瑞与程广瑞、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国瑞,程广瑞,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67号原告:孔国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交口县康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程广瑞。被告: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旭光。原告孔国瑞与被告程广瑞、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孔国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国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国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国瑞承担。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