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朱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龙居镇经济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48799-4。法定代表人朱少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87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69800-1。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少峰,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69号1号楼201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治兰,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69号1号楼201室。公民身份号9。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朱少峰、陈治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等共计5607081.51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朱少峰、陈治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