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姣芬与王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姣芬,王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798号原告:陈姣芬,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王乖平(又名王甩萍),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陈姣芬为与被告王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法院立案之日起按本金150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宁海县辖区内并无原告提供的1967年2月8日出生的王乖平(又名王甩萍)户籍信息,该主体资格不存在,故被告主���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姣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