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135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翔凯五金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翔凯五金销售中心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3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翔凯五金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应天大街608号长江装饰城东区*楼*号。经营者:陈建家,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刘绪军,江苏宪德律师事��所律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翔凯五金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