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敬军与宁乡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敬军,宁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敬军,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乡县公安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章晓波,局长。申请人钟敬军因与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3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敬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