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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继荣与赵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荣,赵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484号原告:孙继荣,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赵卫龙,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孙继荣诉被告赵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孙继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计2717元,由原告孙继荣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