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继荣与赵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荣,赵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484号原告:孙继荣,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赵卫龙,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孙继荣诉被告赵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孙继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计2717元,由原告孙继荣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