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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4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1437王红星与沈贵平、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星,沈贵平,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437号之二原告:王红星,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喻显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晶,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贵平,女,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建华,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王红星与被告沈贵平、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王红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736元,由原告王红星负担。审 判 员  曹晓红审 判 员  季 琴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