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8865沭阳财神木业制品厂与江苏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财神木业制品厂,江苏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865号原告:沭阳财神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茆圩乡蔻塘村。负责人:吴效武。被告:江苏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浙江商城D12幢21、23号。负责人:周军昌。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辛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仲梦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