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建定与叶永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定,叶永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044号原告:卢建定,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叶永升,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卢建定为与被告叶永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叶永升支付原告加工款2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卢建定为被告叶永升进行模具加工。2011年2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叶永升尚欠原告加工款235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后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了2000元,尚欠原告215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永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建定加工款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叶永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