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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建英、吕洪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英,吕洪明,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魏建英,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吕洪明,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生,湖南衡阳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程丽萍,女,汉族,1973年4月3日生,浙江桐庐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被执行人吕洪明配偶。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洪明、程丽萍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建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洪明、程丽萍存款487684.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