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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诚信(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谊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诚信(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谊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鲁凤君,刘伟,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53号申请人:中诚信(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法定代表人:陈三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钰晗,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金谊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鲁凤君。被申请人:鲁凤君,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刘伟,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XXX,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中诚信(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金谊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鲁凤君、刘伟、XXX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诚信(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对四被申请人名下6033226.77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