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世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世勇,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劳动巷出租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25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5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世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世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苏世勇窜至永安市燕江东路736号门口人行道旁,盗窃被害人熊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G×××××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BBPEJOCX9B119265,发动机号9968352)。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苏世勇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苏世勇处查扣被盗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世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苏世勇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到案证明;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赃物照片、发还清单;4.被害人熊某的报案及陈述;5.鉴定意见通知书;6.证人林某的证言;7.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8.被告人苏世勇的供述;9.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世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世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苏世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