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国富与李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富,李旺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96号原告秦国富,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旺伦,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秦国富诉被告李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国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