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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国富与李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富,李旺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96号原告秦国富,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旺伦,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秦国富诉被告李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国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