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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田俊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田俊涛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01号原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法定代表人:杨昌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杰,男,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被告:田俊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俊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雯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