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田俊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田俊涛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01号原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法定代表人:杨昌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杰,男,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被告:田俊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俊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雯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