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谢振龙、程清雨与辛江波、刘惠惠、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城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龙,程清雨,辛江波,刘惠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城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谢振龙,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清雨,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辛江波,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惠惠,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城建支行。法定代表人:温雁红,行长。申请执行人谢振龙、程清雨与被执行人辛江波、刘惠惠、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城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振龙、程清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尧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审理中,本院依据(2015)临尧民初字第28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辛江波、刘惠惠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南路以东郭村南侧恒大华府3号楼2单元1502号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谢振龙、程清雨已按(2015)临尧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向第三人清偿涉案房屋尚欠的抵押贷款,并提供了银行付款凭证一份。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城建支行已按(2015)临尧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涂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现申请执行人谢振龙、程清雨依据(2015)临尧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内容,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以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辛江波、刘惠惠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南路以东郭村南侧恒大华府3号楼2单元150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