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干忠玲、夏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干忠玲,夏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507号之一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幢*楼****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芳芳,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干忠玲,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夏晖,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干忠玲、夏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晖的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作出(2017)浙0225民初4507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夏晖的起诉。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免交)。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海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