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天津旺源煤炭有限公司与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五寨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旺源煤炭有限公司,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五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旺源煤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五寨分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晋民终216号判决书和本院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并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旺源煤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五寨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0395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81109元,鉴定费2000元,执行费77793.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春生审 判 员 潘富生助理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