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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宋相海与李永强、宋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相海,李永强,宋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774号原告:宋相海,男,196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海,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强,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宋春海,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宋相海与被告李永强、宋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相海不能提供被告李永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宋相海不能提供被告李永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永强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相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