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玉斌与营口暖万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斌,营口暖万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73号原告:姚玉斌。被告:营口暖万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传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飞,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系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玉斌与被告营口暖万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姚玉斌负担。审 判 长 王英玉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